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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内蒙古高院:涉案超30亿 李建平二审维持死刑 |
历史上的今天
栏目:重大事件
发布时间:2024-08-27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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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发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8月27日(农历2024年7月24日),涉案超30亿,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二审宣判:维持死刑。
涉案金额超30亿元“内蒙古反腐第一案”巨贪李建平二审维持死刑。
北京时间2024年8月27日,今天,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4年08月27日19:08发布消息,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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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农历2024年7月24日),涉案超30亿,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二审宣判:维持死刑。
涉案金额超30亿元“内蒙古反腐第一案”巨贪李建平二审维持死刑。
北京时间2024年8月27日,今天,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4年08月27日19:08发布消息,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李建平落马时间线:
党内警告
2017年11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建平(时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违纪被查
2018年9月7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建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8月22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建平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行为底线全面失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未经批准多次出入国(边)境;毫无纪律和法律意识,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要求下属公司为私营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指使下属国有公司挪用专项资金,在购买住房过程中侵犯国家利益。长期“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肆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生活腐化堕落,多次到境外赌博,造成不良影响。
李建平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敬畏、变本加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建平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事件延伸
2021年7月6日,在中国检察网上,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份行贿罪起诉书透露,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杨进东累计向李建平行贿高达5.778亿元。
一审宣判
202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此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李建平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开庭
2023年8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22年9月27日对该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李建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李建平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依法保护各方的诉讼权利,李建平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各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李建平还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二审宣判
202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李建平简历个人资料:
李建平,男,汉族,1960年5月出生,河北霸州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曾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李建平履历:
1982.08——1985.04,在内蒙古电子学校任教;
1985.04——1988.10,任内蒙古电子工业局团委书记;
1988.10——1990.10,任内蒙古啤酒厂副厂长;
1990.10——1996.0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体改委干部;
1996.03——1997.05,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节水办主任;
1997.05——2000.09,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副处级);
2000.09——2001.03,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呼和浩特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兼),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01.03——-2001.09,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呼和浩特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正处级)(兼),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01.09——2004.06,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04.06——2011.03,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11.03——2019.08,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综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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