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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8日男子2年网恋7个女友骗取193万余元,被判刑11年6个月 |
历史上的今天
栏目:重大事件
发布时间:2024-08-18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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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8日发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8月18日(农历2024年7月15日),男子2年网恋7个女友骗取193万余元,被判刑11年半。
“网恋”变成“杀猪盘”,男子2年网恋7个女友“借爱行骗”193万余元被判刑。
北京时间2024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4年08月16日17:04发布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网恋”变成“杀猪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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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8日(农历2024年7月15日),男子2年网恋7个女友骗取193万余元,被判刑11年半。
“网恋”变成“杀猪盘”,男子2年网恋7个女友“借爱行骗”193万余元被判刑。
北京时间2024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4年08月16日17:04发布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网恋”变成“杀猪盘”|“海王”“借爱行骗”193万余元被判刑!
你想象中的网恋男(女)友
“宝贝,恋爱吗?超甜的那种?”
实际的网恋男(女)友
“宝贝,恋爱吗?骗钱的那种”
你以为在“网恋”,TA却在诈骗
你以为是爱情,TA却把你当生财之道
你以为是知音,TA却总是“急需一笔钱”
看似不经意的缘起
其实是精心设计的骗局
最终目的都是
骗钱!骗钱!!骗钱!!!
庭审现场
8月15日,象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网恋诈骗案件,被告人周某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通过网络与7名女子建立恋爱关系,网恋过程中骗取7人共计193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被骗的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秦某某”、“文某某”身份,通过网络平台,与被害人张某、陶某某、廖某某等7名女子结识,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与廖某某同居。期间,周某以做玉石生意、银行卡被冻结、父亲病重、房子装修、承包地下停车场、房子过户、开直播公司、修车、买彩票进行投资、投资黄金需要本金、跟别人打架了需要赔钱、开公司需要钱周转、打理关系办理贷款等等理由向上述被害人要钱,“女友们”都信以为真,纷纷将钱款交给周某,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分别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193万余元转至周某提供的银行账号里。其中一被害人为给周某转账甚至不惜用美团借款、分期乐等套现。
作案后,周某将上述赃款全部用于赌博。
202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乘人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廖某某存放在其卧室的抽屉里黄金尾戒(含金量75%,重量为5g)1枚及翡翠吊坠1个。后将赃物销赃,获赃款8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金尾戒价值2092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9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系累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数字化时代,网络如同一张无形的网,将世界各地的人们紧密相连。网恋,这一新兴的情感交流方式,为无数寂寞的心灵提供了慰藉与希望。然而,在这看似温馨浪漫的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黑暗——网恋骗局。
他们往往伪装成温柔体贴、事业有成的理想伴侣,通过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甜言蜜语,逐步瓦解受害者的心理防线。一旦建立起足够的信任,便以各种理由——投资失败、家人生病、创业需要等,开始编造谎言,骗取钱财。
本案是一宗利用网恋进行诈骗案件,被告人利用假身份通过网络平台与被害人建立感情,博取信任后,从中骗取钱财。
面对网恋骗取钱财的威胁,我们并非无能为力。首先,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是关键。在投入感情之前,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对方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避免在未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发生金钱往来。其次,加强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了解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法,提高识别骗局的能力。最重要的是,珍惜现实中的情感交流,不要将全部希望寄托于虚拟世界,毕竟,真正的爱情需要建立在相互了解与信任的基础上。
网络交友千万条,不要掏钱第一条。网恋,本应是两颗心灵的美好相遇,而非诈骗者的狩猎场。作为网络空间的参与者,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这片净土,让真诚与善良成为网络交流的主旋律。如果发现已经上当受骗,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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