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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郴州中院:广东公安厅原厅长李春生被判10年 |
历史上的今天
栏目:重大事件
发布时间:2024-07-31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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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发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7月31日(农历2024年6月26日),曾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的李春生一审获刑10年。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春生一审获刑10年。
北京时间2024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4年07月31日17:04发布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春生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4年7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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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农历2024年6月26日),曾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的李春生一审获刑10年。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春生一审获刑10年。
北京时间2024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4年07月31日17:04发布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春生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4年7月3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春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李春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春生利用担任河南省新县县长、县委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4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22年11月26日,李春生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李春生部分受贿系未遂,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李春生落马时间线】
【接受调查】
2022年12月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李春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职务撤销】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李春生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相应撤销;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李春生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春生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6月28日15:00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春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组织公款吃喝,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其提供的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安排他人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搞权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法和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春生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春生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广东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7月6日15:20讯: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春生决定逮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春生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10月24日15:30讯: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春生涉嫌受贿一案提起公诉
记者2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春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李春生利用担任河南省新县县长、县委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一审开庭】
2023年11月23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受贿一案。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春生利用担任河南省新县县长、县委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940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春生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春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春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李春生简历个人资料:
李春生,男,汉族,1961年3月生,河南郑州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6月被开除党籍),1983年8月参加工作,河南大学历史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副总警监。曾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李春生履历:
1979-1983年河南大学历史系历史专业学习
1983-1985年河南省郑州市第七中学教师
1985-1991年共青团河南省委干事、副科长、秘书
1991-1996年共青团河南省委学校部副部长、维权办副主任、希望工程办副主任(其间:1992.03-1994.03挂任河南省镇平县委副书记)
1996-1998年共青团河南省委少年部部长
1998-1999年河南省新县县委副书记(正处级)
1999-2000年河南省新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正处级)
2000-2002年河南省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2-2003年河南省新县县委书记
2003-2004年河南省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04-2006年河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2006-2008年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局长
2008-2013年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其间:2011.03-2011.0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3-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5-202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省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
2021-2023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综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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