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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最高法:监考老师组织高考作弊被判4年 |
历史上的今天
栏目:重大事件
发布时间:2024-06-0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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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发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6月6日(农历2024年5月1日),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监考老师在高考中组织作弊获刑4年。
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监考人员组织高考作弊,共收取33.8万元,最终获刑4年。
北京时间2024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昨天2024-06-05下午15:00发布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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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农历2024年5月1日),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监考老师在高考中组织作弊获刑4年。
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监考人员组织高考作弊,共收取33.8万元,最终获刑4年。
北京时间2024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昨天2024-06-05下午15:00发布一则案例,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高考在即,这是事关学生前途命运、家庭切身利益,牵动千家万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大事。考试制度自古以来是国家人才选拔和职业准入的重要方式,关乎人才培养、社会公平和国家发展。
公平是考试的灵魂,诚信是考生的守则。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以下简称《解释》)施行,为依法有效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伴随无线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考试作弊犯罪的组织化、团伙化程度越来越高,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有组织的作弊活动逐步涌现,相关犯罪行为愈发隐蔽。少数考试培训机构为牟利,打着“报名调剂”“保录包过”“不过退款”的旗号,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谓“助考”服务,诱导考生作弊犯罪。围绕考试作弊,逐渐形成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必须依法惩治,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更应依法从严打击。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案件共4007件,判处罪犯11146人,组织考试作弊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秩序明显好转。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个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
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部分案例如下:
案例一
陈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依法惩治监考人员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湖北省监利市某中学教师、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监考人员。2020年初,陈某先后邀约被告人谢某、李某军和熊某(另案处理)共谋组织2020年高考考试作弊,谢某联系在读大学生叶某、李某雨、刘某(均另案处理)为作弊传递消息、试题答案等。陈某负责统筹安排,联系考生及家长、收取费用、承担开支、提供试题等,经与多名考生家长联系,共收取33.8万元。2020年7月3日至4日,陈某、谢某安排叶某、李某雨、刘某提前入住考场附近酒店。同月5日,陈某购置执法仪、迷你相机等作弊工具,经调试效果不佳遂放弃使用。同月6日,李某军持陈某交给其的准考证、监考证到复印店制作假准考证、假监考证。当日,陈某、谢某、熊某、李某军等人到监利市某高中查看考试环境,后陈某等人与部分考生及家长商谈作弊细节。陈某与吴某强(另案处理)协商,陈某承诺给吴某强的儿子提供高考试题答案,吴某强同意利用自身系考场广播员之便,协助将作弊人员带进考场。同月7日7时许,吴某强驾车将叶某、李某雨、刘某带进考场。11时许,叶某假冒巡考工作人员被学校老师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叶某被抓后,陈某等人立即实施第二套方案,由陈某负责拍摄试卷,谢某、李某雨、刘某在酒店答题,由谢某将答案传递给事前躲藏在考场内的熊某,并让熊某给监考老师送红包。当日14时许,陈某在监利市某中学以监考员身份领取到2020年全国高考理科数学试卷后,在试卷启用前用手机拍摄试题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谢某等人,谢某等人在酒店房间答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某、李某军先后自动投案。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陈某、谢某、李某军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陈某身为考试工作人员组织作弊,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应从重处罚。各被告人认罪认罚,陈某有自首情节,李某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最重要的人才选拔培养渠道之一,关系学生前途、教育公平和国家未来。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是对考试公平、社会诚信的严重挑战,应依法严惩。本案是一起考试工作人员利用监考的工作便利组织在全国高考中作弊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身为学校老师、监考人员,组织在全国高考中作弊,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惩处考试作弊、维护教育公平、促进社会诚信的责任担当,同时提醒广大考生要凭自己的真才实学迎接好人生的第一场“大考”,提醒家长切莫误入歧途害了子女一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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