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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4日今后3月1日起快递不得擅自放驿站、不得代为签收 |
历史上的今天
栏目:重大事件
发布时间:2024-02-24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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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4日发生的重大事件:
摘要:2024年2月24日(农历2024年1月15日),快递新规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不得抛扔踩踏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快递新规3月1日起施行: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不得抛扔踩踏快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
北京时间2024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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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4日(农历2024年1月15日),快递新规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不得抛扔踩踏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快递新规3月1日起施行: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不得抛扔踩踏快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
北京时间2024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2024年01月04日发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部分内容如下: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8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3年12月17日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快递服务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提醒寄件人在提供快递运单信息前,认真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三)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
(四)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内件品名等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的,不得收寄;
(五)在快递运单上如实标注快件重量;
(六)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的,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
(七)按照快件的种类和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按规定录入、上传处理信息;
(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九)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十)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将快件进行不合理绕行,不得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保证用户知悉其使用快递服务的真实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以下称无着快件),并建立无着快件的核实、保管和处理制度,将处理情况纳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处理无着快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保管期限内停止查询服务;
(二)保管期限未届满擅自处置;
(三)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非法扣留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向用户履行快递服务合同需要外,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用户信息;
(二)以概括授权、默认授权、拒绝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用户信息;
(三)以非正当目的,向他人提供与用户关联的分析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1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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