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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环节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通告 |
【历史上的今天】
栏目:政企信息
发布时间:2023-12-0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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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时间2023年12月1日(农历2023年10月19日),星期五讯: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环节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通告。
近年来,因食用河豚鱼(亦称脡鲅鱼)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为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就餐饮环节禁止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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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23年12月1日(农历2023年10月19日),星期五讯: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环节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通告。
近年来,因食用河豚鱼(亦称脡鲅鱼)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为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就餐饮环节禁止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豚鱼:有剧毒、无解药、可致命!
河豚鱼大部分生活在海洋中,但在淡水河流及海洋、河流汇合处也可发现,其体背、侧面的斑纹随种类不同而各异。
河豚鱼含有的河豚毒素,是目前自然界中所发现的毒性最大的神经毒素之一,不仅存在于河豚鱼中,还有可能存在于织纹螺、麦螺、圆尾鲎等其他生物体内。食用后易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因心跳、呼吸停止而危及生命。普通的加工、烹调方法难以破坏河豚毒素,其潜伏期一般为0.5~3小时,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二、市场监管局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落实最严厉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保持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非法加工经营鲜活河豚鱼行为的高压态势,严防河豚鱼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以及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违规加工经营鲜活河豚鱼行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切实保障全市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三、如发现违法违规经营和其他食品安全问题,请投诉举报
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养殖宰杀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广大群众须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若因食用河豚鱼及其产品而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及时就医。如在任何餐饮服务单位或者市场上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河豚鱼及其产品的,可拨打0535-2212329进行投诉举报。
2023年12月1日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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