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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公安关于范丽香、范丽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
【历史上的今天】
栏目:政企信息
发布时间:2023-10-23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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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时间2023年10月23日(农历2023年9月9日),星期一讯:关于范丽香、范丽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关于范丽香、范丽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自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范丽香、范丽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利用北京钰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公司股权等事由,采取高额返利的方式,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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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23年10月23日(农历2023年9月9日),星期一讯:关于范丽香、范丽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关于范丽香、范丽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自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范丽香、范丽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利用北京钰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公司股权等事由,采取高额返利的方式,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案资金数额巨大。
目前,龙口市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范丽香、范丽花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确保案件顺利办理,获取相关犯罪证据,切实保障广大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范丽香、范丽花违法犯罪线索,请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二、凡是参与范丽香、范丽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行为人、参与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应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将获得的好处费、介绍费等非法所得全额退缴。凡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退缴上述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请通过范丽香、范丽花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自投资之日起至今)、相关投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宣传材料、对账单等资料,到龙口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案的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请广大投资人互相转告。
地址:龙口市港城大道699号
联系人:徐警官、麻警官
电话:0535-8789868
龙口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23日
供稿:经侦大队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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