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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最新通报餐饮企业“不安全用气”行为 |
【历史上的今天】
栏目:政企信息
发布时间:2023-08-24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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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时间2023年8月24日(农历2023年7月9日),星期四讯:最新通报。
燃气报警器未正常启用
违反《安全生产法》
这些餐饮企业存在
“不安全用气”行为被曝光
芝罘区辣椒娘麻辣烫店
燃气报警器未正常启用案
基本案情
7月12日,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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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23年8月24日(农历2023年7月9日),星期四讯:最新通报。
燃气报警器未正常启用
违反《安全生产法》
这些餐饮企业存在
“不安全用气”行为被曝光
芝罘区辣椒娘麻辣烫店
燃气报警器未正常启用案
基本案情
7月12日,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铺安装的燃气报警器未启用,存在安全隐患。
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即责令该店铺店主现场整改,依法对该餐饮店铺进行行政处罚。
彭树友餐馆
燃气报警器未正常启用案
基本案情
7月4日,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铺安装的燃气报警器未启用,存在安全隐患。
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即责令该店铺店主现场整改,依法对该餐饮店铺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餐饮店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消息来源:芝罘湾畔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问政烟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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