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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关于对城区市容环境进行整治提升的通告 |
【历史上的今天】
栏目:政企信息
发布时间:2023-02-02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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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2月2日(农历2023年1月12日),星期四,龙口市关于对城区市容环境进行整治提升的通告。
关于对城区市容环境进行整治提升的通告
为进一步打造整洁、有序、靓丽的市容市貌,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净化城市环境,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城区市容环境进行全面整治提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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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日(农历2023年1月12日),星期四,龙口市关于对城区市容环境进行整治提升的通告。
关于对城区市容环境进行整治提升的通告
为进一步打造整洁、有序、靓丽的市容市貌,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净化城市环境,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城区市容环境进行全面整治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提升内容及标准
(一)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严禁店外堆放杂物,严禁流动摊贩乱摆摊设点。
(二)相关部门单位设立的临时便民服务摊点,不得占压盲道、线外经营、随意摆放,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三)沿街商户和居民不得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化带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遮阳或遮雨篷(棚)。
(五)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停放在非机动车位,朝向一致,无占压盲道。
(六)店招牌匾设置符合标准,保持完好无破损,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七)沿街墙体、护栏、灯杆、树木等部位不得喷涂张贴非法广告。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九)严禁用路锥、杂物占用公共停车位。
二、整治提升步骤
(一)自行整改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2月6日)
沿街商户、便民服务摊点、占道经营摊贩(流动摊贩)等按照整治提升要求自行整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自2023年2月7日起)
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及个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予以集中清理整治并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日
来源: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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