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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安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历史上的今天】
栏目:政企信息
发布时间:2022-12-1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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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时间2022年12月10日(农历2022年11月17日),星期六,烟台公安重要提醒:严禁!。
不知不觉,转眼又到年末。
大家是不是都对新年充满期待?
提到新年,
可能很多人会想到烟花爆竹,
提醒大家千万注意!
重要提醒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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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22年12月10日(农历2022年11月17日),星期六,烟台公安重要提醒:严禁!。
不知不觉,转眼又到年末。
大家是不是都对新年充满期待?
提到新年,
可能很多人会想到烟花爆竹,
提醒大家千万注意!
重要提醒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在禁止燃放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一般管理区内,条例规定的禁放区域或者场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内容→《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烟台公安持续开展
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和禁燃禁放
专项整治工作,
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
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查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11月24日,海阳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巡逻过程中现场查获一辆厢式货车,发现车厢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面对民警询问,驾驶员姜某无法出示正规手续。
经查,姜某近日从外地采购一批烟花爆竹准备向乡村商店售卖赚钱,被巡逻民警查获。目前,姜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近日,龙口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巡逻组在巡查过程中,将正在东莱街道某小区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姜某某当场查获。
目前,依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对姜某某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11月28日,海阳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城区某厂房仓库内有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民警依法开展案件侦破工作。11月29日,戴某主动投案。
到案后,戴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明,因临近春节,戴某想贩卖烟花爆竹赚钱,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花爆竹经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购买烟花爆竹并私自储存于厂房仓库内,准备春节期间向外售卖。目前,戴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划重点!
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
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
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28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7年1月18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10月2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一般管理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并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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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阳公安龙口公安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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