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烟台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网约房住宿行业治安管理的通告 |
【历史上的今天】
栏目:政企信息
发布时间:2022-11-05 18:54
|
|
|
摘要:北京时间2022年11月5日(农历2022年10月12日),星期六,烟台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网约房住宿行业治安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网约房住宿行业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网约房住宿行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
|
北京时间2022年11月5日(农历2022年10月12日),星期六,烟台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网约房住宿行业治安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网约房住宿行业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网约房住宿行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号令)《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山东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网约房住宿行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除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接受预定、电子支付等环节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网约房、租赁房屋、民宿、农家乐、渔家乐(之前已经纳入旅馆业管理的除外)、酒店式公寓、日租房、露营基地(包括利用专门住宿设施,配备公共服务设施、运动游乐设施,提供住宿服务的帐篷露营地、房车露营地、汽车露营地、木屋露营地等)等场所。
二、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约房住宿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三、互联网提供网约房交易的平台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向当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所在地的网约房房源信息和发布人信息。
四、网约房经营者是住宿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住宿服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向社会发布的住宿服务与实际提供的住宿服务相一致。
五、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必备的视频系统,确保住宿场所、房间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全覆盖。
六、网约房经营者应当使用公安机关提供的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住宿人员进行人证合一验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查验、登记住宿人有效身份证件,依法如实、及时报送信息。
七、网约房住宿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网约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网约房住宿人员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网络预约和入住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2.网约房住宿人员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3.网约房住宿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住宿场所;
4.网约房住宿人员应当配合网约房经营者进行人证合一验证工作。
八、网约房互联网服务平台、经营者、住宿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发生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网约房互联网服务平台、经营者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
烟台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31日
来源|治安支队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公安)
|
|
|
免责声明:
|
|
1、本站部分内容系网友投稿或编辑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页面内容里面包含的图片、视频、音频等文件均为外部引用,本站一律不提供存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断开链接!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客服
|
|
|
|
|
|
|
|
|
历史上的今天 |
|
今天是:2024年11月24日(星期日)
|
|
|
|
|
|
|
|
|
|